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开展无序养犬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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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17-12-25 13:41:29 | 浏览:次 | 来源: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现将我市开展无序养犬专项整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福州市无序养犬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协调小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畜牧兽医局)、市卫生局、市房管局、市工商局、市民政局、市双拥办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分管领导负责,并确定一名联络员。
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市公安局治安支队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市无序养犬专项整治日常工作。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农业局(畜牧兽医局)各选派一名工作人员常驻办公室协助工作。专项整治工作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通报信息,协调开展工作。各县(市)区政府也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相应的协调小组,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做好本辖区养犬整治的指导、协调工作,定期向市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养犬管理工作情况。
  二、工作重点及目标
  根据《意见》要求,我市将从今年12月到明年2月开展无序养犬管理专项整治行动。
  (一)整治范围:专项整治工作在《福州市养犬管理办法》规定的限制养犬区域范围内开展,包括五城区各街道;鼓楼区洪山镇、晋安区岳峰镇、仓山区仓山镇、马尾区马尾镇全部区域;晋安区新店镇、鼓山镇、仓山区盖山镇、建新镇、城门镇、螺州镇、马尾区亭江镇的镇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各县(市)可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在县(市)城区开展整治工作。
  (二)重点解决的问题:
  1、犬破坏环境卫生等问题;
  2、非法犬类交易市场、街面流动无照售犬及犬医院、犬用品商店超范围经营等问题;
  3、犬伤人、扰民等问题。
       (三)主要工作:
  1、引导群众主动登记。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为主体,以社区为重点,组织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村(居)干部等深入社区,开展养犬知识和文明养犬宣传教育工作,摸排社区养犬底数,并引导群众主动登记和加强管理工作。
  2、组织开展养犬情况集中检查。对犬只未实行栓(圈)养管理,不及时清理犬只粪便、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等违法养犬行为,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强化规范养犬。
  3、组织实施犬类狂犬病免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对在专项行动中群众主动登记的所有犬只,组织实施狂犬病免疫工作,登记犬免疫率要达100%。
  4、集中清理街面无主犬、流浪犬。对流浪犬进行集中收容,组织捕杀、收容病(死)犬并及时进行检(免)疫和无害化处理。
  5、集中治理涉犬经营单位。对以营利为目的,在固定场所从事犬只养殖、交易经营的行为进行集中清理,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对非法犬类交易市场及犬养殖场予以取缔;对犬医院、犬商店等涉犬单位超范围经营进行检查,规范犬只经营、诊疗活动。
  三、工作分工
  各级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一)市公安局:牵头协调养犬管理工作,开展养犬管理综合执法;查处因养犬行为引起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查处阻碍职能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
  (二)市委宣传部:负责对全市养犬管理宣传工作进行统一部署;组织新闻媒体宣传犬病防疫知识、养犬法规;曝光违规养犬典型案例等,引导市民自觉遵守有关规定,健康、文明、有序养犬。
  (三)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查处街面流动无照售犬行为和因养犬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组建捕犬专业队伍,组织捕捉和处置无主、弃养的犬只,收容流浪的犬只;没收因养犬人约束犬只不当而伤人的犬只及非法从事经营性犬类养殖、销售的犬只;对养犬人所携犬随地便溺、破坏市容环境行为进行处罚。
  (四)市财政局:负责审核拨付我市无序养犬专项整治工作经费。
  (五)市农业局(畜牧兽医局):负责对全市登记犬只实施狂犬病免疫,发放犬类免疫证,对检查中发现的未免疫的登记犬,依法实施强制免疫;监督病犬、犬类尸体的无害化处置等工作;对兴办犬类饲养场和隔离场所,涉犬屠宰加工场所,以及犬类和犬类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对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放动物诊疗许可证;会同工商部门加强对犬类养殖场的审批、监管工作,控制总量;负责做好犬病防疫知识宣传工作,倡导养犬群众对犬只实施绝育。
  (六)市卫生局:负责狂犬病疫情监测及疫情处理;负责开展狂犬病预防控制知识的宣传教育;建立健全覆盖全市的狂犬病免疫门诊,方便被犬抓伤、咬伤群众就近诊治,做好人用预防狂犬病疫苗的储备和注射工作。
  (七)市工商局:负责对涉犬经营单位进行登记;对犬类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涉犬经营单位违反工商管理法规的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对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符合登记条件的申办犬类饲养场、隔离场所,涉犬屠宰加工场所,以及犬类和犬类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和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组织相关部门对非法犬类交易市场及犬类养殖场予以取缔。
  (八)市双拥办:协助做好驻榕部队营地及家属区的养犬管理工作。
  (九)市房管局: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会同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开展社区(居住小区)养犬知识、文明养犬宣传教育和养犬管理工作的落实。
  (十)市民政局:指导基层社区、村(居)委会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养犬整治工作。
  (十一)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地的养犬整治工作,组织社区、村(居)委会加强对养犬登记人条件的审查工作,掌握社区居民养犬情况,开展社区养犬摸底登记;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检查、免疫等工作;制定社区文明养犬公约,开展文明养犬宣传活动;加强对因犬扰民引起纠纷的调解。
四、阶段划分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调查摸底阶段(11月中旬至12月上旬)。一是开展动员宣传。
通过报刊、杂志、电视台、网站等宣传途径对目前的养犬管理工作形势以及下一步政府部门即将开展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宣传报道,详细介绍此次专项整治执法工作的背景、工作重点、工作目标。同时,发布通告,要求违规养犬行为限期改正,宣传违规养犬给人身体健康带来的危害,倡导依法文明科学健康养犬。二是调查摸底。组织居(村)委会和社区民警深入养犬居民家中、涉犬单位,调查了解辖区内养犬户、犬只免疫、流浪犬、饲养大型犬、一户养多犬、犬养殖场、犬交易市场和犬医院、商店等基本情况,建立养犬户情况档案,立项上帐,及时上报各级养犬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三是加快养犬管理基础设施建设。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组建捕犬专业队伍,设置无主、弃养、没收的犬只收容点和隔离场所;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在全市范围合理设置犬只免疫点和病犬、犬类尸体的无害化处置场。
  第二阶段:执法检查阶段(12月中旬至2010年1月中旬)。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城管执法局、农业局、卫生局、房管局等部门和各区政府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根据职责分工,围绕重点整治问题,积极开展工作。对群众反映强烈和媒体关注的养犬问题及时查处,予以曝光,通过各种媒体通报各职能部门无序养犬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及典型案例。对整治难点,要组织综合执法队伍,开展集中整治进行攻坚,并请记者跟随执法,掀起高潮。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2010年1月下旬)。一是由市协调小组,对各镇、街道办事处和各部门对无序养犬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和整治效果进行验收。二是执法检查中,根据各镇、街道办事处和各部门实际工作情况,适时组织开展养犬管理工作会议,查找存在问题,推广先进经验。三是及时汇总专项整治工作的战果、问题、经验、做法,编写简报和动态信息,同时加强对涉及无序养犬管理工作相关问题的跟进式调查研究,调整管理模式,提高管理工作水平。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方案,结合目前养犬管理工作中的新特点、新情况,及时调整工作方法。要切实落实日常和属地管理,对辖区内出现养犬突出问题造成恶劣影响,以及在养犬管理工作中出现失控、失察的,要追究管理责任,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大整治力度,严查违法行为。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组织作用,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认真组织开展检查,做到不漏一个社区、一条街区,及时纠正违法养犬行为,维护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深入宣传发动,赢得群众支持。通过各种媒体倡导依法、文明、科学养犬,自觉维护公共安全和环境卫生的思想,正确引导群众提高依法文明养犬,树立养犬人自觉维护社会秩序的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不要随意遗弃。
  (四)加强信息通报。各区政府和各职能部门在工作中要指定专人于12月25日、2010年1月10日将本部门、本区专项整治工作阶段材料的检查和执法情况(包括开展执法行动次数、出动执法人员数、发现问题情况、处理情况和突出案例)上报市协调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87026370、87026058,传真:87026380),并于2010年1月25日前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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