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改商用先要问四邻 业主私自“住改商”输官司
分享
 时间:2017-12-25 14:08:14 | 浏览:次 | 来源:
案例分析:

历下区燕柳园小区某楼1层为商用,2至7层为住宅。2006年,有视力残疾的刘某购买了某单元201、202后,办起保健按摩店,从事推拿、按摩、足疗等商业经营活动。3至7层的其他业主8人多次找他协商未果,便诉至法院。

原告认为,由于刘某的经营活动,使不明身份的外来人员增多,给原告的生活起居、居住安全、生活环境等均造成极大侵害;被告还乱搭乱建小房,遮挡采光,影响消防安全;被告安装的广告灯箱夜晚造成光污染等等。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刘某停止商业经营,拆除广告牌和私自搭建的小房等。被告刘某辩称,他的经营活动完全在室内,来往人员素质很高,不存在安全问题。即使有影响,也仅仅限于三楼,不会影响到四楼以上的居民。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物权法》第77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刘某虽对其不动产享有专有权,但他未经周围邻居的同意,将住宅改作经营性用房,对公共部位进行了改造,使周围环境和秩序有了改变。刘某的行为使私密性很强的住宅受到了来自外界的干扰,损害了相邻业主的利益。

最后,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商业经营、拆除灯箱广告、拆除自建小房;按原色粉刷 1、2楼墙面。

案例点评:

《民法通则》关于相邻权的规定指出,相邻不动产的各方在使用不动产时,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精神,妥善处理好相邻关系,任何一方不得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物权法》明文规定,住宅改商用必须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同意。从法律上看,无论是《物权法》还是《民法通则》,虽然都没有禁止“住改商”的明文规定,却都有不得侵害邻居合法权益的规定。

关注我们: 微信 微博 分享
网站技术支持:福建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技术部
闽ICP备2022008723号-1 版权所有 永安物业 Copyright © 2017 YongAn Group 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