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某小区物业服务中心在未经业主同意的前提下,派员进入其尚在装修的房屋内,将业主自行安装的窗框拆除并拿走,安装部位的外墙在拆除的同时也遭到破坏。业主认为:小区物业服务中心虽出具了局部整改通知书,但无权擅自闯入私人住宅强行拆除,故要求其对该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注:
1、经有关部门认定,业主安装的窗为违章搭建的构筑物;
2、小区物业服务中心之前已向业主发出《违约行为整改通知书》,但业主表示拒不整改。
案例分析:
一、小区物业服务中心对业主在装修过程中的行为有否进行必要限制的责任?
作为《物业服务合同》内约定的一项义务,物业服务企业有责任对业主在装修过程中的行为进行监管和必要的限制。
首先,审查业主的装修方案,将住宅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通过《住宅装修须知》的形式告知业主和业主委托的装修公司,并与业主签订《住宅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值得注意的是,不得损坏房屋承重结构和破坏房屋外貌,改变房屋外部颜色;应考虑楼层楼板承载力;不影响毗邻房屋的安全使用;不影响其他业主的正常使用等等。
其次,按照协议,加强对日常装修现场的巡视和检查,监督业主或装修公司履行装修协议条款内容。如果发现业主或者装修公司有违反协议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最后,装修完毕应当进行现场验收,凡有违反装修协议的行为,应要求业主或装修公司恢复或赔偿。
二、小区物业服务中心对业主的违约(违章)行为是否应承担管理不善的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是一个民事主体而非行政管理机关,是不能采取强制措施的,它所能做的仅仅是在发现问题时向业主及使用人提出改进意见。因此,只要向业主提出了整改意见,应当说就已尽到了依服务合同而履行的义务,对于业主的违约行为物业服务企业不承担责任。但若根本没有履行监管义务,没有能够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建议,也没有及时告知有关部门或业主委员会,就违背了《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此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综上可知,本案中业主违章搭建的行为影响了小区的整体外观,且没履行对业主自身行为规范的约定,物业公司是有必要对其进行监管和限制的;但拆除窗框的做法,超越了其管理权限,且不利于矛盾的解决。因此,物业公司应把握好尺度,融管理于服务中,设法得到业主的理解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