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认为,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及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本案中,原告胡女士、陆女士系因房屋装修与被告发生纠纷,针对装修纠纷原告已诉至本院,本院经审理后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也是由于装修纠纷,原告与被告工作人员发生肢体冲突,经公安机构处理后,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书,原告赔偿被告工作人员2.5万元损失。此后原告在小区业主QQ群里对上述事件发表言论,给被告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对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原告名誉权,本院评析如下:
首先,被告针对原告在业主QQ群里的言论通过书面形式,以张贴在小区岗亭、楼梯等显要位置的方式进行说明,在整个说明中并未提及两原告的姓名,而是以XX幢X楼某两户业主代替,并未直接对两原告信息进行披露,也未造成原告人格的贬损和社会评价的降低;
其次,被告作出书面说明针对的是两原告在业主QQ群里的言论,说明的内容也是双方发生冲突一事,事件本身系真实发生,且经公安机关处理,并不存在诋毁、诽谤的情形,没有侵害原告的名誉;
最后,无论是双方之间的装修纠纷还是此后的肢体冲突一事,均已经被法院或公安机关予以确认处理,原告主张的理由并不充分,也不能成立,且被告没有过错。
综上,被告的行为并未侵犯原告的名誉,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